环保部部长信箱回复未批已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问题和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来源:安博体育电竞下载 发布时间:2024-11-17 19:35:04
环保部部长信箱回复未批已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问题和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如何执行的问题
新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环评法》第31条处罚,未验先投依据条例第23条处罚。那么,未批已投事数形态如何认定?处罚方式是择一重罚,还是原则上按未验先投处罚,亦或是依据法工委复[2007]2号文件分别处罚(行为罚和财产罚如何适用?(罚款是限制加重还是并科处罚?)。另外,赣环法字〔2017〕15号规定,未批先建处罚细化为已停止建设、未停止建设、已投入生产三类,是否表示建设、验收二者可吸收?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与其相关的“未验先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我部拟于近期出台相关执法解释。欢迎届时查询环境保护部官网予以关注。
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指哪些规定?能否列举主要依据? 2.纳税人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3.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由谁来认定? 4.认定在什么时机?纳税申报前?还是监测报告处理后?
一、环境保护部2013年即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近年来,又陆续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以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信息公开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还应执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相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依职责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依规定开展监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